機構編制工作是配置黨的政治資源、執政資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,強化機構編制剛性約束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本質要求。多年來,在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日常管理工作中,已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較清晰的制度規定和紀律要求。但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在部分地方和部門仍時有發生,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機構、職能、權限、程序、責任缺乏法定化的剛性約束。《條例》對堅持機構編制剛性約束原則從三個層面作出規定:
第一,貫徹編制就是法制的要求,機構編制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,錄(聘)用人員、配備干部、核撥人員經費等應當以機構編制為基本依據。機構編制、組織、人事、財政管理是管理鏈條上的不同環節,要突出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,以機構編制為龍頭,建立健全機構編制、組織人事、財政預算相互配套協調的約束機制。
第二,用法治思維、法治方式維護機構編制的嚴肅性、權威性,切實把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。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,要突出法治在機構編制工作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,確保機構編制工作在法治框架內有序進行,并通過法治手段提升機構編制管理的效力和水平。
第三,加快完善機構編制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并有效實施,需要履行法定程序的,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法定程序。《條例》是制度治黨、依規治黨的重要內容。《條例》的出臺,標志著機構編制工作納入法治軌道,機構編制工作的權威性得到極大增強,相關機構編制法規制度都應與之銜接。要以《條例》為基礎,加快完善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度,力求盡快形成系統完備的機構編制法規制度體系。需要指出的是,在實際工作中,要注意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履行好法定程序。例如,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《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》和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》,同意把《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》的部分內容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。國務院就《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》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批準后,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正式實施。履行這個程序的國家法律法規依據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》第八條的規定:“國務院各部、各委員會的設立、撤銷或者合并,經總理提出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;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。”